刘润民律师,天津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么理解上诉不加刑呢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上诉不加刑是切实执行上诉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
设立上诉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上诉包括被告方的上诉和控诉方的上诉。由于刑事诉讼最终是要解决是否和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所以,充分听取被告方的上诉理论,对于上诉审法庭作出正确、全面的结论是极为重要的。上诉不加刑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使被告人消除思想顾虑,大胆申诉上诉理由。如果无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保障,被告人会害怕上诉后被加刑而不敢行使上诉的权利,这样,势必使上诉制度流于形式,从而不利于通过两审终审来纠正错误,提高办案质量。
二、上诉不加刑是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有辩护权。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部分、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被告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方面考虑,继续作无罪或罪轻的申辩。希望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如果上诉有可能反被加重刑罚,自然会使被告人产生上诉还不如不上诉好的想法。甚至确有冤屈或处断不公之事,也会害怕反遭重罚而不敢提出。因此,法律上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就可以为被告人解除因上诉而被加刑之忧,放心地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这对于真正实现诉讼民主,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都是有利的。
三、上诉不加刑也是国际通例。
目前,上诉不加刑原则已是世界各国所较为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的法律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主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无疑是个历史的进步。它是对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有效的法律保障。作为-- 种法律形式,资产阶级提出来并利用它来为自己的阶级统治服务;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同样也可以用它来为自己的阶级统治服务。当然,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在形式上起着标榜资产阶级"诉讼民主"的作用。由于资产阶级利益的限制,不可能被真正地、全面地去实行它。一旦不利于维护其统治利益时,资产阶级就可以通过立法手段来加以限制或排除,也可以由法官在具体应用时,作出符合其需要的解释来限制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甚至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达到加重刑罚的目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完全不同了。它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真正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消除其上诉的顾虑,充分听取上诉人的申述,经过全面审查,反复核实,纠正错误,保证判决的正确。因此,上诉不加刑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怎么理解上诉不加刑的相关内容,对于法律名词来说,在理解上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它的法律含义以及原则,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常见的司法鉴定有哪些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主要对各种司法鉴定的法律知识进行了介绍与汇总。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缺失一足50%或者足跟50%;
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四肢长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50%;
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0%;
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7个以上;
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