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民律师,天津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1、不适用简便审理的范围
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的,只有在符合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接受指控并自认其罪,控辩双方都同意适用条件下,才能进行简便审理。但进入简便审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被告人在进入简便审理过程中改变态度,不再认罪,则应当迅速恢复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确,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就不能进入简便审理:一是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且被告人数众多的;三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语言不通的;四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作无罪辩护的;五是被告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适用简便审理的。
2、应当注意的两个误区
一是不能将简便审理作为一个程序来对待。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只有两个,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程序。这里容易混淆的是将简便审理认为就是简易程序,其实,简易程序是对庭审审理的简化,注重的是外部表现形式。我们所要实行的简便审理,其外延远远大于简易程序,他包容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在保持程序完整的基础上,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审理案件,只是在审理案件时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繁琐,如简化讯问、简化举证等,使庭审方式灵活运用,是驾驭庭审的一种技巧;二是简便审理不能将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简化掉,仍然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如最后陈述权,不能轻意地用与案件事实无关而限制最后陈述权的行使,在辩护阶段,仍应当让被告人充分地发表辩解意见,而不应轻意打断。
3、关于证据展示
、在实行简便审理中,普遍开展了证据展示,那么,对证据展示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对所有的案件都进行证据展示,只有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庞杂的才可以进行证据展示。否则,起不到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证据展示的操作。证据展示最终将由控辩双方自己进行,然后控辩双方将所展示的结论书面报告法庭,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现阶段要在控辩双方推行证据展示,如果没有人从中主持,证据展示是有一定困难的。因而提倡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展示,主要理由是: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这是由法院在庭审活动中的居中地位所决定的,而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虽有监督职能,但仍是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同时检察机关的改革与法院的改革不相配套,因而不能形成互动;同时,辩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明显弱于控方,即使进行证据展示也会因地位不平等而不能收到好的效果。
4、简便审理的提起
简便审理只有在控辩双方配合下才能进行,这是因为,在进行简便审理过程中,庭审内容的简化,主要是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操作,也就是讯问、举证等,而这些活动不是由法官来进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或者不配合,都会使简便审理失去应有的效果。根据司法实践,简便审理的启动可以由法院和检察院提起,被告有选择或者拒绝的权利,但最终是否适用简便审理仍由法院决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对一起职务侵占案提起抗诉。据称此案是该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量刑过重 提起的抗诉。从法律上看,这个“首次”的到来不应如此之迟。在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法律理由中,既包括重罪轻判,也包括轻罪重判。以往检察机关没有发现法院量刑过重的案件,我们很难下这样的论断。检察机关自己也承认,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检察院的抗诉都是“抗轻不抗重”。换言之,在一些案件上,法律可能被选择执行了。
如果我们承认“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具有较普遍的影响,那么它不仅作用于检察机关,也同样作用于审判机关。在这些观念影响下,法院的量刑不当可能更多表现为“轻罪重判”,而不是“重罪轻判”。也就是说,在以往,即使检察机关对所有的“重罪轻判”案件都提起了抗诉,那么也必然有许多“轻罪重判”没有被提出抗诉。只是,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量刑不当的裁决以抗诉的权力与责任,却缺乏具体的检察机关失职于此的责任追究。
而今天,北京检察机关就量刑过重提起抗诉的“破冰之旅”已经启程,这无疑值得鼓励与赞赏。但我们更需要具体的责任追究,来保证所有依照法律“应当提出抗诉”的案件都能被抗诉。“首次”之后能否有“二次”、“三次”,我们对检察机关,更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抱有期待。
此外,要让所有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职能上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司法资源是否已经为此准备好如果检察机关的人力和物力不足以支撑对每一起法院量刑过重的案件,都依法提起抗诉,其结果仍然会停留在选择性执法上——究竟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值得优先考虑抗诉,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又可以在实践上忽略过去,现行立法上并未向我们提供一个可资操作的标准。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呢
毋庸讳言,在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所遗留下来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彻底完成一次漂亮地转身。尤其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既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又亟待一个制度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来催化和保障。
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划当中,我们期待这次修订能够将法律文本上的“应当抗诉”,约束为司法实践中的“必须抗诉”。法律必须先完善对那些抗诉工作中严重失职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如果对应当抗诉的案件不抗诉也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抗诉也就成了一个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的权力游戏。许多经验都在告诫我们,不受约束的权力是靠不住的,抗诉权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