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一词早在1872年英国人希尔就是提出来了,但直到1989年美国犯罪学家苏遮兰提出“白领犯罪”之后,才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我国法规当中正式出现“经济犯罪”一词是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但是,在这个法规中经济犯罪被称为“经济领域中的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也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经济犯罪”概念,是立法、执法的基础,是我们研究经济犯罪规律的出发点。直到今天,法学界和执法部门对“经济犯罪”尚无一种明确的认识。对此,本文陈述一孔之见,与同仁共同研究。
一、西方经济犯罪概念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各种规范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每一种观点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简单地视为对“信誉关系”的滥用,实际是把具体的客体当作了整体的客体,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毕竟只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
第二把经济犯罪归纳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同样是以点代面,以部分代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交换、消费等领域,而这些环节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把经济犯罪归纳为“非法经济行为”,同样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的犯罪行为。例如,从德国《第二次防止经济犯罪法案》中就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远远不是“非法经济行为”所能概括的。该法案所规定的“伪造明显有证据价值的数据”一罪。虽然主要是因为银行票据、支付等业务中要经常从计算机中检索和处理数据,用来计算利息和兑换比率率等。且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处理能对将采的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必须加以保护。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构成仅是伪造明显证据之价值的数据。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意图。那么,我们就不好把这种伪造当作“非法的经营活动”。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员当中,这种观点明显是片面的。
二、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概念
从当前的研究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经济犯罪”尚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
1982 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但是,《决定》是从外延方面加以阐述。《决定》列举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经济犯罪加以限定。从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看,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有两方面根据:第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及其它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决定》把盗窃公共财产等笼统地列入经济犯罪的范畴,虽然在实践中是必要的,但从理论上看是不妥的。
党的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后,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种类、特点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已表明1982年《决定》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和范围是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当前及至今后犯罪趋势,从经济犯罪概念内涵方面对经济犯罪加以深入研究,及早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犯罪的概念,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依据。
三、内涵式经济犯罪的表述
概括经济犯罪的主要内涵,必须深入地研究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其途径是对当前及今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的各种具体类型加以特定及行为构成方面的抽象上升。现将经济犯罪行为的特征概括如下:
1.经济犯罪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任何经济犯罪行为,从主观心理上看、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不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某种实物或“权利”。例如,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犯罪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毒品来满足自身吸毒的需要,而是要在获得毒品后,通过非法销售,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2犯罪主体从现实看不是特定的人。
从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看,经济犯罪的主体有两大类,一是自然人;另一种是法人。自然人中有三大类:一种是具有合法经营权利的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这类犯罪人多是以欺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使自己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另一种是具有某种经济管理权利的。这类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非法经济活动,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第三种是没有权利的人,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进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法人进行经济犯罪实例是有的,但对法人能否作为犯罪的主体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看法。法人犯罪对整个经济秩序的危害是现实的,巨大的,如果法人不作为经济犯罪的主体,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法人应当能够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
还有一种类型是,自然人是不具备经营和经济管理资格,以伪造证件作为资格证明从而进行经营活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类经济犯罪主体的目的就是通过实际经营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
各种经济犯罪不论其直接违反的法律和法规属于经济法律法规的哪一类或哪一具体规定。也无论其直接侵害的客体具体地表现是什么,其侵害的根本客体是国家的整体的经济秩序。这一点无多述。
4经济犯罪活动的方法是多样性的。
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和多样而表现出其犯罪活动方法的多样性。其中主要和常见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另一种是进行非法的经济管理活动。
通过以上对经济犯罪行为特征的分析,不难看出,单纯以某种犯罪特征对经济犯罪进行定义是不准确的,应当从行为多种特征的综合来确定经济犯罪的内涵。
所以,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
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常见的几种犯罪行为转化归属的分析
在法律和经济都不发达的过去,经济犯罪行为一般都归类于财产罪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也是有害的。于是一些犯罪行为从财产罪中分立出来,成为经济犯罪。但是,犯罪是复杂的,不容我们做简单的归属,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经济犯罪从财产罪中分离出,便把一切以及与财产罪无关的犯罪都归入经济犯罪之中,这样便把经济犯罪庸俗化了。
诈骗罪和经济诈骗行为有其共同的特征,但也有差别。诈骗行为不能因为方法一致就对其归属做简单的结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诈骗行为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某个实物而是获取经营利润,应归入经济诈骗犯罪,否则即为财产诈骗。
2.受贿、索贿罪。
受贿、索贿罪属职务犯罪,但只有在受贿索贿行为发生,使行贿者获得非法经营权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下,才应视为经济犯罪。
贪污罪,从近年来公布的情况看,虽数额巨大,但也不应一律列入经济犯罪。因为贪污国家财产的目地并不都是为了通过经济活动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如果贪污财产是为了使财产进入经营领域从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才应归入经济犯罪的范畴。
4.盗窃公共财产罪
盗窃公共财产,如果不是为了使这些财产进入经营活动中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则将其列入经济犯罪之列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