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1月20日,被告人石某在城关镇一休闲浴池洗澡时,听到同室浴客房某带了10000元,遂起盗窃歹意,趁其在浴池洗澡之机,将房某放置在10号衣柜里的裤子,其中装有人民币2800元和住院预缴医药费收款收据人民币11900元,藏匿于自己的衣服堆内。石某准备在离开时将房某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盗走,后被房怀林发现并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石某有盗窃劣迹,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石某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遂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王志宏 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