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谋杀人冒充家属索赔
根据人民网报道,2014年8月,北京顺义区马坡镇某工地发生一起工人坠楼事件,与被害人一同从事施工作业的马某某称被害人是一名彝族人,并提供了相关的身份证复印件,顺义警方随即介入调查。事发后不久,一群人来到工地,自称是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向工地负责方索要大笔赔偿款。然而,这群人在辨认尸体等过程中表情漠然,要钱态度急切,在工地方提出做亲缘鉴定的要求后更是全体连夜失踪。经过侦查发现,本案实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件。
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曲某某、马某某、吉某甲等人经合谋,决定实施杀害被害人后制造虚假安全生产事故,再冒充被害人家属索要死亡赔偿金。后程某某根据事前分工,找到位于本市昌平区南邵地铁站附近一工地,准备实施预谋的犯罪行为,但因故放弃。
该团伙于2014年7月26日再次合谋后,仍然由程某某按照事前分工,承包了位于本市顺义区马坡镇某工地7号楼外墙勾缝工程,将该工地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吉某甲则根据马某某的指示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北京,由程某某负责将马某某、吉某甲和陈某某三人安排至该工地7号楼13层实施高空作业,并由马某某、吉某甲伺机实施杀人行为。
2014年8月17日18时许,马某某、吉某甲在施工过程中,持铁管击打陈某某头部后,共同将其从7号楼13层抛至该楼二层的平台,致陈某某死亡。后马某某、吉某甲按照事前约定,谎称陈某某之死系意外事故,且伙同程某某隐瞒了陈某某的真实身份。随后,由曲某某伙同吉某乙等人冒充被害人家属,向工地施工方索要赔偿款人民币60万元。曲某某等人在未实际获得上述款项的情况下潜逃。
被告人马某某、吉某甲、程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曲某某于同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吉某乙于2016年6月被抓获。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现实版盲井案嫌犯受审
昨天上午,此案在三中院开庭审理,程某某当庭否认指控,称自己并不知情,其他四人均承认指控。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三、故意杀人罪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