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校园贷"诈骗案告破
人民日报消息,1月16日 长春警方日前破获一起特大“校园贷”诈骗案,该案涉及东北三省、山东、重庆等8省市17所高校,被骗大学生多达15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
据了解,2016年8月,长春警方在专项行动中获得线索:长春某高校学生被人利用“手机贷”诈骗1万余元。同年12月,警方再次获得线索:吉林市几所高校发生多起以能屏蔽学生个人贷款信息、贷款不用偿还为谎言的系列诈骗案件。经侦查,警方先后将主要作案人李某、幕后指使者张某抓获。经审理发现,张某于2015年8月结识大学毕业生李某,利用其刚毕业、校园人脉广等特点,积极发展“下线”,通过传销形式使多名在校大学生从被骗者成为诈骗者。
法律知识普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我国各地区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北京市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河南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上海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