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 临刑喊冤有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2017年1月9日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xblawtj.cn/
广东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 临刑喊冤有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2014-05-26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0 广东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 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今天,记者采访专家获悉,法律对 临刑喊冤 有明确的规定,三种情况 处决暂停 。律师:80年代就曾发生23日,广东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法官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举报。法官随即暂停执行程序,该死囚又被押回,从而得以暂时保命。据介绍,23日,惠州中级法院对刘文彪进行死刑执行宣判。法官宣读完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书后,询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 冤枉、不服 ,称自己受雇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其是出资者和指挥者,并称有举报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 刘文彪本应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被法官叫停执行程序,原因是 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事情)需要核查 。面对法庭上家属一片哭喊声,法警进行制止,并称 不是押往刑场,是押回看守所。 曾经做过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张燕生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事情在80年代就曾经发生过。 我1980年开始在北京市一法院工作。80年代,就发生过因罪犯喊冤,法院 枪下留人 的案件,在电话不普及的年代,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是发电报给最高法请示案情的。 张律师介绍, 枪下留人 不意味着不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只是暂停,未来有可能还会执行。 是否执行要看案件进一步调查的结果。 张燕生律师认为, 在案件审查过程也应该重视,不应敷衍了事。应让当事人服气,让大众了解事实真相。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2002年,陕西发生的一起 枪下留人 案曾经轰动一时。罪犯董伟因被判处死刑。在执行枪决前4分钟,最高法下令暂缓。之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最后做出维持死刑的终审裁定,董伟被枪决。此案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许多法学专家对死刑复核程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专家:法律规定三种情况处决暂停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 枪下留人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洪道德分析,刘文彪属于第二种情况,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 ,下一步最高法应对此案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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