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醉酒后驾车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6年1月29日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xblawtj.cn/
我国对酒驾入刑的规定已颁布一年多的时间了,某些人总有侥幸心里,喝一点酒无关紧要,只要我喝酒不肇事就没有什么事情,总有人有这样偏见想法,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近日,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侯某是砚山县阿舍乡某村的村民,2012年9月2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侯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其侄子到平远镇回龙村熊某某家做客返回时,当熊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平远镇振兴路信用社门口路段时,被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过程中,民警发现侯某有醉驾的嫌疑,便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次日又经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侯某的血液乙醇进行检验,结果为:送检侯某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定量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并下发了[2012]毒检字第521号血液乙醇鉴定书。侯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侯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侯某时,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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