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出资购山林 无证砍伐获缓刑
2016年1月29日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xblawtj.cn/
近日,大新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某、胡某、闭某、梁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陆某、胡某、闭某、梁某每人出资人民币9500元,合伙购买大新县宝圩乡某地种植的20亩速丰桉林木,并于当天上午支付了全部林木款共计人民币38000元。当天下午至次日上午,四被告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两台油锯砍伐该片林地的速丰桉并制作成原木。次日下午,四被告人雇请两辆货车将砍下的木材运往大新县城销售途中,被大新县林业执法人员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和另三名被告人先后于2012年8月31日、9月1日主动到大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被滥伐的速丰桉林木面积为0.296公顷,林木蓄积量25.85立方米,出材量20.92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胡某、闭某、梁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他们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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