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蒙泉:巡回法庭充当百姓“稳压器”
2016年1月29日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xblawtj.cn/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蒙泉法庭辖区与常德市的鼎城区、临澧县、桃源县和张家界市慈利县的10多个乡镇接壤,人口众多,社情复杂,各类矛盾纠纷尖锐复杂。
蒙泉法庭针对辖区社情特点,在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以巡回审判为最主要的办案方式,把法庭开到当事人所在的村、组乃至于当事人家里,及时就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巡回法庭被当地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
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该庭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87件,其中巡回审结案件226件,占58%,巡回执结案件33件。
邻里纠纷 就地开庭化积怨
“我们对法庭开展巡回办案有严格的要求,一是法庭巡回办案的数量不能少于其总结案数的30%,二是开庭地点必须是到当事人所在的乡、村、组等地,离当事人最近的地方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石门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设球在要求法庭开展巡回办案时说。
石门县蒙泉镇上午通村的熊某与谢某,两家邻居生活已经有30多年。因两家为一些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积怨很深。
2010年11月的一天,谢某家的羊到熊某家的菜地吃菜,被熊某的妻子发现将其赶跑,并到谢某房屋旁的公路上指桑骂槐起来。
谢某的妻子听见后与之对骂直到相互扭打。这时,熊某从家中出来劝阻。谢某的妻子调过头来谩骂熊某,并与之撒泼撕打。在扭打中,谢某妻子脸部出现伤痕,后经村组织调解,熊某给谢某赔偿了50元医药费,并当面给谢某及其妻子赔礼道歉。
谢某夫妻认为熊某道歉不诚恳,并且认为长期受其欺负,怨气未消,随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女儿、女婿,要求出气。
第五天,谢某夫妇邀约女儿、女婿等多人到熊某家,在双方争吵中,谢某将熊某打伤,花费医药费5000多元。
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给予谢某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熊某所受损失,谢某以历年的打架纠纷等未处理,现又受到拘留、罚款为由,拒绝赔偿。
为此,熊某于2011年3月诉至石门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8000余元。蒙泉法庭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系近邻,且长期关系不睦。这样,承办法官徐光明在给谢某送达诉讼文书时耐心听取意见,找邻居了解情况,征求村、组干部的看法。
在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后,法庭将开庭的地点选在双方当事人的村部,并邀请了镇司法员、公安干警、村干部及当地县、镇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共同给双方做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徐光明给谢某进行了耐心的法律释明工作。他说:“你的这一行为既符合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你就要同时承担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因为承担了一项责任而免于承担另一项责任。”
“行政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通过赔偿的方法使自已经遭受损失的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偿。”徐光明进一步解释说。
“这次熊某的伤还是轻微伤,如果构成轻伤,你还要负刑事责任。大家乡里乡亲的,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不好,对自身也有影响,以后大家都要宽容、理解对方。”参加做调解工作镇司法员戴希金说。
谢某听后,感到心里亮堂和释然,同意赔偿。熊某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要谢某承担医药费5000元。谢某当庭给付了药费5000元。谢某当庭表示:“感谢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使我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靠拳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有互谅、互让,才能安居乐业。”
“法院就近办案非常好,充分了解案情,当事人能尽量讲出怨气,使心态更加平和。”调解结束后,熊某说出了心里话。
村调解主任蔡仪成说:“双方30年来矛盾较多,怨气较深,我们管过无数次,效果不太理想。这次要不是法庭下村巡回办案,了解民情,就地调解,也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
家庭矛盾 上门调解化干戈
“在巡回办案中,我们注重给当事人把道理讲透,把法律释明,把责任分清,当事人就容易接受我们的调解方案。”蒙泉法庭庭长冉成文在谈到巡回办案如何作调解工作时说。
现居住在蒙泉镇保宁桥村的赵家三兄弟系皂市水库移民户。在移民时,赵家老大、老二和老三合计将三家房屋建在一起,今后三弟兄有什么事也好有个帮衬和照应。所在基层组织也理解赵家兄弟的考虑,特意划出土地给他们建房。
三兄弟建好房子后的2011年3月27日,赵老大便要在自家屋前砌上围墙,只留一条小路供老二和老三通行。赵老大的砌墙行为引起赵老二家不满,赵老二认为赵老大强占了屋前小路,给自家出门通行造成不便。
赵老二妻子唐某在赵老大一家人砌围墙时,上前阻挠,双方由开始的口舌之争引发拳脚厮打。赵老大之子赵明在与唐某扭打过程中致唐某左小臂桡骨骨折,玖级伤残。受伤后,唐某为此共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
从此,兄弟两家视如仇敌,经村委会、镇司法所多方调解未果后,2012年4月,唐某诉至蒙泉法庭要求赔偿。
该庭在受理唐某起诉后,作为被告的赵老大之子赵明已外出打工,拒绝回家出庭应诉。为说服赵明回家应诉,承办法官冉成文采取上门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并通过赵老大劝说赵明回家应诉。
冉成文在庭前调解时邀请了此前参与双方调解的村支书和镇司法调解员参与调解。
唐某在起诉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张各项赔偿损失总额为5万余元。如此高额的赔偿主张,如开庭判决,唐某很可能会获得较高金额的支持,但是对赵老大一家来说肯定难以接受,不仅难以执行,还会增加两家仇怨。
因此,冉成文等法官和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均建议唐某适当降低诉讼请求,以达到既能补偿自己的损失,也能实现两家和解。经过冉成文等法官的多方奔走和各方调解,唐某此时也放下了往日的仇恨,表示仅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实际支出损失,唐某的理解让法官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
然而,面对唐某的让步,赵老大一家仍立场坚定,拒绝赔偿。为此,法官从法、理和人情入手,说服赵老大一家。
“你当初建议三兄弟房屋建在一起,本是一个良好愿望。但你打围墙影响别人的通行,本身就不妥,成如今反目成仇,岂不违背自已初衷。”法官冉成文给其释法道。
“人生在世,是金钱重要,还是骨肉亲情重要?孰轻孰重,你自己要好好拈量。”村支书袁国楼说。
“是你家出钱痛苦,还是弟媳受伤痛苦……”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劝说,让赵老大一家激动的情绪逐步缓和,终于说服赵老大一家同意赔偿唐某有关损失15000元。一年多没有说话的两兄弟双手紧紧地握在一起,均承认自己在这一事件中的过错,要求对方原谅,双方从此和睦如初。
“近几年来,蒙泉镇的涉法涉诉这一块,形势相对稳定,蒙泉巡回法庭成功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此立下了汗马功劳。”蒙泉镇党委书记邱正鑫在谈到蒙泉法庭开展巡回办案时深有感触地说。
巡回执行 法律释明消隔阂
“我庭把巡回办案与巡回执行有机结合,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有案件需要执行的,下乡巡回执行同时进行。”蒙泉法庭副庭长欧阳灏介绍如何开展巡回执行时说。
2007年至2008年期间,蒙泉镇羊毛滩村村民胡春明受郭文甫的雇请,在桃源县从事村级公路硬化工程的抹面施工。2008年10月进行工资款结算时,郭文甫尚欠胡春明工资款7638元。
此时郭文甫没有资金支付,给胡春明立下欠条1份,之后,胡春明多次找郭文甫催收,郭文甫以双方还有其它往来未结算为由而拒付。
经村级组织多次调处未果,胡春明于2011年5月诉至蒙泉法庭。开庭前,因郭文甫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判决郭文甫偿付胡春明7638元。
判决生效后,郭文甫仍拒付该款项,2012年4月,胡春明申请法院执行。
蒙泉法庭立案后,即通过邮寄方式向郭文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郭文甫收到通知书后,电话回复反映他没有参加开庭法院即进行了判决,虽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但希望能得到合理解释才会履行。
该庭庭长冉成文结合石门县集中开展“下基层、办实事、创满意”“群众工作月”活动,组织全庭干警巡回执行部分案件,遂邀请县里派住羊毛滩村工作组的小张一同前往郭文甫家巡回执行。
冉成文等执行干警首先向郭文甫解释,法庭在庭审前到你家送达开庭传票,并告知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但随后你未出庭应诉,法庭只能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后将判决书进行了依法送达。如果你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上诉,逾期没有上诉,法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执行。
经执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几番解释,郭文甫终于明白了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的合法性,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但因家境困难,希望胡春明能给予适当让步。随后在冉成文等法官和工作组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文甫当即从邻居家借来6000元给付胡春明,胡春明则放弃余下数额,双方握手言和。
胡春明不仅得到了拖欠数年的工资,还获得了一度失去的友谊,按耐不住内心的激动,连说了好几声“谢谢”。
“虽然我未到庭应诉,但是法院的判决很公正,此前不出庭应诉,后来收到判决书后,也没有自觉履行,是因为我不懂法。”郭文甫对法官如是说。
“有法律作后盾和准绳,调解工作就能把握到关键点,就能公正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回来的路上,工作组小张感慨法庭调解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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