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吉祥律师,天津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时,都有权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作决定逮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特别程序
根据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逮捕的执行
根据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
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此外,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变更逮捕: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对上述情形需要继续查证或审判的,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决定撤销或变更的,也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逮捕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逮捕。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了解除或变更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变更逮捕,以切实维护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2]
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1: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注2: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
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
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
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
尾部
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如下:
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一般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羁押期限最长是多少的相关内容。综上,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